建筑工程建设周期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所牵涉到到的风险因素较多,如政治、社会、经济、大自然、技术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会有所不同程度地影响建筑工程的实行。
同时,每一种风险因素又都会产生许多有所不同的风险事件。风险因素和风险事件一旦再次发生,往往导致比较严重的损失。如何增加和防止风险对建筑工程导致的影响,是广大工程建设单位和人员十分关心的问题。
因此研究探究风险对策即风险管理技术也就十分必要。风险对策一般有风险规避、损失掌控、风险自留和风险移往。
而风险移往又分成保险移往和非保险移往两种形式。侧重从保险移往应从探究风险对策。保险移往亦称保险,对于建筑工程风险而言,则为建筑工程保险。1、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和特征1.1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保险公司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不应分担的赔偿金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1.2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车祸损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进而出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1)保险公司范围广。
传统的财产保险只保险公司物质标的,而建筑工程保险除保险公司物质标的,还保险公司责任标的,并对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的清扫费用皆不予保险公司,系由综合性保险。(2)被保险人范围长。
被保险人可以还包括: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人或分包人;③技术顾问,还包括业主聘为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凡对保险标的具备利益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列明在一张保险单上。
(3)保险期限平均。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来说为一年,届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出来,即自工程动工至工程完工为止。
尤其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2、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2.1保险范围建筑工程保险保险公司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保险限于于: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2.2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体还包括以下几方: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管理承建商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成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用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等。
2.3投保人在国外,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样板文本)》规定,工程动工前,发包人应该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需为专门从事危险性作业的职工办理车祸损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缴纳保险费用。
因此,我国建筑工程保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投保。3、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总结一起可分成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为了便利确认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的保险项目一般来说还包括物质损失、特种危险性赔偿金和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
3.1物质损失(1)建筑工程,还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公司合约的总金额,即竣工该项工程的实际耗资,不应还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酬劳、运杂费、施工酬劳、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工程所有人获取的物料和项目,所指未还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约金额中的所有人获取的物料及负责管理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不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认。(3)加装工程项目,所指未还包括在承包工程合约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加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出来,不应不多达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20%,若多达20%,则按加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多达50%,则不应分开投保加装工程保险。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指施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认。
(5)工地内原先建筑物,指不出承包工程内,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交给的工地内有数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但最低不得多达其实际价值。
(6)场地清扫酬劳,是再次发生保险公司危险性所致的损失后为清扫工地现场所缴纳的费用。对大型工程该保险金额一般不多达合约价格的5%,对小型工程不多达合约金额的1%.(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无法还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其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认。
以上七项保险金额之和,才可包含建筑工程险要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3.2特种风险赔偿金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特种风险赔偿金则是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导致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金。3.3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死伤或财产损失依法负起的赔偿金责任。
第三者责任使用赔偿金限额,赔偿金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责任风险大小商定,并在保险单内列明。4、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4.1大自然事件建筑工程保险所保险公司的大自然事件还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陷沉降、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能排斥的破坏力强劲的自然现象。4.2意外事故建筑工程保险所保险公司的意外事故是指不能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导致物质损失或人身死伤的突发性事件,还包括火灾、发生爆炸、飞机失事或物体坠落在等。4.3人为风险建筑工程保险保险公司的人为风险有偷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失、过错、蓄意不道德。
4.4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是所指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再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死伤和财产损失依法不应由被保险人分担的赔偿金责任,以及事前经保险人书面表示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缴纳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5、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忘赔偿金责任:(1)设计错误引发的损失和费用;(2)大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失、物质本身的变化、燃烧、自热、水解、破损、渗水、鼠嘴巴、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长时间水位变化或其他交错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失或工艺疏于引发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维修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缴纳的费用;(4)非外力引发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导致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长时间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纸盒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找到的紧缺;(8)领公共运输行经许可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不予确保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誓约,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早已不存在或构成的坐落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10)除非另有誓约,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中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发给完了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据或用于或拒绝接受的部分。6、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6.1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构成(1)建筑工程所有人获取的物料及项目、加装工程项目、场地清扫酬劳、工地内有数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施重复使用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分开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严重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3)保证期费率,实施整个保证期的重复使用费率。(4)第三者责任险,实施整个工期重复使用费率。
6.2确认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1)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2)工程本身的危险性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4)保险人本人以往保险公司同类工程损失的记录。(5)工程免赔额的强弱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性的赔偿金限额。
免赔额的强弱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性的赔偿金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7、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证期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还包括从动工到竣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必须确认。7.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作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往工地之时接续,两者以先再次发生者不尽相同。
7.2保险责任的中止时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中止有三种情况:保单规定的中止日期,建筑工程已完成接管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用于时,三者以先再次发生者不尽相同。7.3保证期工程已完成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确保期间如再次发生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导致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承包人需胜赔偿金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
保证期责任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适当的保险费。参考文献[1] 马永伟。保险科学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2] 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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